这些所得税优惠政策,再不看就来不及了!!!
发布时间:2021-11-07 阅读次数:2095
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
所得税是国家对企业或者公司在一定时期内的生产经营收入减去必要的成本费用后的余额(即纯收入)征收的一种税。它是国家参与企业利润分配、调解企业收益水平、正确处理国家与企业分配关系的一个重要税种。
NO.1 税率
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300万元的部分,按25%的税率纳企业所得税。
NO.2 关于暂估入账的成本
根据财会〔2016〕22号第二条规定,“一般纳税人购进的货物等已到达并验收入库,但尚未收到增值税扣税凭证并未付款的,应在月末按货物清单或相关合同协议上的价格暂估入账,不需要将增值税的进项税额暂估入账。”即,估价不估税。实务中,等到实际取得发票的月份再做冲红处理。需要注意的是:“暂估入账的材料已被领用结转了成本,但发票一直未取得,那么,相应的成本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扣除吗?”
这个问题,要分别从企业所得税预缴与汇算清缴两个角度来处理,具体如下:
因此,在企业所得税预缴时,暂估入账成本即便没有发票也可以税前扣除,这在一定程度上能缓解文章开篇时企业出现的资金周转问题。
2、汇算清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九条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这就表示,在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暂估入账成本则必须凭发票才能税前扣除。年底将至,在这里提醒各位老板,今年发生的成本支出,务必要求各部门在明年汇算清缴(5月)前提供发票!如果因为各种原因无法在汇算清缴前取得发票的,需要进行那是调整交税!
NO.3 关于固定资产一次性税前扣除
对于固定资产一次性税前扣除,《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46号)以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1年第6号)规定: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以下简称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固定资产在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所属年度一次性税前扣除。企业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核算需要,可自行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未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的,以后年度不得再变更。
总之,现在适用固定资产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主要把握两点,一是投入使用的月份,应在该月份次月的所属年度进行一次性税前扣除;二是如果在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所属年度(含汇算清缴时)没有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则以后年度也不能再享受。
最后,还要提示一个风险点:那就是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的,在该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期间已经计提的折旧,一定要记得作相应的纳税调整,不得重复扣除。
NO.4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随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21年第28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13号)出台,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最新政策,再次成为热议的话题: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1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1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20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所得税是国家对企业或者公司在一定时期内的生产经营收入减去必要的成本费用后的余额(即纯收入)征收的一种税。它是国家参与企业利润分配、调解企业收益水平、正确处理国家与企业分配关系的一个重要税种。
NO.1 税率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恵性稅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及《国家稅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稅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知》(国家稅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8号)的有关规定:
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今年中国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到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所得税。这意味着小微企业这部分所得税实际税率低至2.5%)
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纳企业所得税。(实际税率10%)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300万元的部分,按25%的税率纳企业所得税。
NO.2 关于暂估入账的成本
根据财会〔2016〕22号第二条规定,“一般纳税人购进的货物等已到达并验收入库,但尚未收到增值税扣税凭证并未付款的,应在月末按货物清单或相关合同协议上的价格暂估入账,不需要将增值税的进项税额暂估入账。”即,估价不估税。实务中,等到实际取得发票的月份再做冲红处理。需要注意的是:“暂估入账的材料已被领用结转了成本,但发票一直未取得,那么,相应的成本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扣除吗?”
这个问题,要分别从企业所得税预缴与汇算清缴两个角度来处理,具体如下:
1、预缴申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六条规定,“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因此,在企业所得税预缴时,暂估入账成本即便没有发票也可以税前扣除,这在一定程度上能缓解文章开篇时企业出现的资金周转问题。
2、汇算清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九条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这就表示,在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暂估入账成本则必须凭发票才能税前扣除。年底将至,在这里提醒各位老板,今年发生的成本支出,务必要求各部门在明年汇算清缴(5月)前提供发票!如果因为各种原因无法在汇算清缴前取得发票的,需要进行那是调整交税!
NO.3 关于固定资产一次性税前扣除
对于固定资产一次性税前扣除,《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46号)以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1年第6号)规定: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以下简称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固定资产在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所属年度一次性税前扣除。企业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核算需要,可自行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未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的,以后年度不得再变更。
总之,现在适用固定资产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主要把握两点,一是投入使用的月份,应在该月份次月的所属年度进行一次性税前扣除;二是如果在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所属年度(含汇算清缴时)没有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则以后年度也不能再享受。
最后,还要提示一个风险点:那就是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的,在该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期间已经计提的折旧,一定要记得作相应的纳税调整,不得重复扣除。
NO.4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随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21年第28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13号)出台,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最新政策,再次成为热议的话题: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1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1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20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结语:我国统一企业所得税法的施行,进一步为各类企业提供了公平竞争的税收环境,同时其法律层次也得到了提升,制度体系更加完善,制度规定更加符合我国经济发展的基本要求。
相关标签: 横琴粤澳合作区政策,代理记账公司,横琴申报纳税,澳门公司注册,财税服务